校园内的宣传栏、阅报栏,是党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,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。为了加强对全校宣传栏的管理,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,优化校园育人环境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设置宣传栏的主管部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。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,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设置。未经批准设置的,由主管部门强行拆除。
第二条 学校宣传栏为铁石广场宣传栏和长廊宣传栏。宣传部根据学校重点宣传任务确定主题,宣传栏版块负责单位组织具体宣传内容并设计制作,一般每学期更换2期。
第三条 学校宣传栏出现破损、脱漆等情况,主管部门应及时维修,保持外观整洁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、张贴宣传品,违者一经发现,主管部门将追查张贴者的责任,并责令其及时清除。
第四条 学校后勤集团协助做好宣传栏的制作、安装和维护工作,保卫处协助做好管理工作。根据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单位要对已设立的宣传栏在宣传内容上把关。
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对各单位具体负责的宣传栏、阅报栏加强统一管理,经常进行检查、指导。
第六条 校园内设置的其他公告栏、海报栏、阅报栏,相关责任单位应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。